12 危险物品储存柜


12.1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专门用于储存危险材料(液体)的移动式、模块化、预制的储藏柜,也被称为危险物品储存柜(以下简称“储存柜”),储存于:
    ——单个容积不超过450L的桶或容器。
    ——单个容积不超过2500L的移动式罐。
    ——单个容积不超过3000L的中型散装容器。
12.2 一般要求
12.2.1 当作内部储存房间的危险物品储存柜,应符合第7章至第11章以及本章12.3至12.5的要求。
12.2.2 室外用容器和危险物品储存柜应符合12.3至12.5的要求。
12.3 储存柜的设计与结构
12.3.1 储存柜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当地条例和要求,并须经管辖部门的认可。
12.3.2 轻便式的预制结构,应经管辖部门认可的组织进行测试、登记注册、加上标签后,可以用作危险物品储存设施。
12.3.3 储存柜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40m2。
12.3.4 储存柜不允许垂直堆积。
12.3.5 如果需要电气配线和设备,则应符合第6章和7.12。
12.3.6 如果允许在储存柜内进行分装或罐装,其操作应符合第16章。
12.3.7 应按16.5设置通风装置。
12.3.8 储存柜应设有溢流槽,用于防止在紧急情况下液体外溢。溢流槽容量应足够大,应能容纳涉及所有容器容积的10%或最大容器容量(取两者大值)。
12.4 储存柜的指定位置
12.4.1 储存柜应放置在认可的指定位置。
12.4.2 在指定位置,单个储存柜之间的最小间隔距离、储存柜距已建或待建的地界线的距离、储存柜到最近的公用道路一侧的距离或到同一地界线上重要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表11的规定。
12.4.3 一旦指定位置被批准,没有管辖部门的同意,不准随意变更。
12.4.4 在一个指定场所中可设置一个以上的储存柜,储存柜的间隔距离应符合表11。
12.4.5 经过认可的储存柜位置,应施加保护以防止公众进入或侵扰。
12.5 储存要求
12.5.1 原有运货箱中的液体容器,应允许采用拖板或密实堆积储存方法。
12.5.2 没有装箱的容器应允许储存货架子上或直接储存在储存柜的底板上。
12.5.3 容量大于114L的储存I级或Ⅱ级液体的容器堆放高度,不应超过两个容器的高度。
12.5.4 在任何情况下,储存物的排列位置,都能保证通道畅通,人员能够自由出入。
12.5.5 其他混杂的可燃材料,包括闲置托盘、多余植物和包装材料等,不允许放置在离储存柜1.5米的区域内。
12.5.6 储存柜的标牌公告或警告的标记,应符合有关法规或SY/T6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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